案号:
(2017)浙0604刑初192号
审理法院:
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
审判长:
孔敏
公诉机关 :
上虞区人民检察院
被告:
冯丹裕
开庭时间:
2017-04-17 14:30
开庭地点:
第五法庭
案件详情:
公诉机关指控,1、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,通过微信联系,被告人冯丹裕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渡江路36号单身公寓楼内,将一小包约0.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(冰毒)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建权。2、2016年11月17日下午1时左右,通过电话联系,被告人冯丹裕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渡江路36号单身公寓楼附近,将一小包约0.3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的价格贩卖给陈建权。3、2016年11月17日下午3时左右,通过电话联系,被告人冯丹裕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渡江路36号单身公寓楼附近,将一小包约0.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建权。
2016年11月18日凌晨,被告人冯丹裕被公安机关抓获,并当场从其身上和其所居住的房间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4包,经鉴定,该14包毒品疑似物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,净重7.04克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冯丹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,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,数量不满十克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七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